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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8月20日,《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洗钱犯罪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介绍,近年来,中国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知,可以说发生了“三级跳”:从最初关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和声誉之最狭义的理解,发展到洗钱与产生经济利益的上游犯罪之间联系而延伸至维护金融安全,最后提升到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并且将反洗钱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系统。
这也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产生了影响。王新介绍,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着重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进行了两次扩张完善,可以概括为“从无到有”“单独设罪”和“修正完善”的发展历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行为方式、“明知”要件和罚金刑等若干基本问题予以第三次重大修订。其中,将自洗钱入罪是最大亮点。
“自洗钱”定罪处罚的三个原则
《解释》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自洗钱”行为,什么情况构成犯罪,哪些情形依法数罪并罚,情况非常复杂且影响面大,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不同情形审慎确定。
司法实践中,需要掌握三个原则。一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自洗钱”犯罪,行为人必须要具有洗钱的故意和洗钱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对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为,不属于单独的洗钱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不能认定洗钱罪。比如,实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没有实施洗钱行为的,不能认定洗钱罪;“自窝藏”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
二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不能在同一层面作重复评价。对于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或者与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交叉的洗钱行为,不能作重复评价。比如,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资金帐户接收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能认定洗钱罪。又比如,提供资金帐户,实施走私犯罪,又用同一资金帐户实施洗钱的,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交叉,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对提供资金帐户行为作重复评价,不能单独认定自洗钱犯罪并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自洗钱”行为定罪处罚,不但要考虑“自洗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要考虑数罪并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更要考虑洗钱刑事案件对刑法体系、司法实践造成的影响和效果。对于一些没有争议的“自洗钱”行为,比如,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以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洗钱的,应依法数罪并罚;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的,要慎重入刑。
明确洗钱行为共犯认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向界面新闻介绍,《解释》第三条规定了“综合审查判断”的相关依据,有助于办案中客观认定洗钱犯罪,尤其是准确认定洗钱犯罪中的共犯。但实施中肯定会存在控辩双方“见仁见智”的情况,因此,在证据有争议的情况下, 审查判断时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构成洗钱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尤其是要能排除合理怀疑。
朱勇辉介绍,关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这一表述中的“有证据”,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辩方可以行使积极辩护的权利,通过辩方举证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但这不能异化为行为人的举证责任,也即在证明行为人是否确实不知道的问题上,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仍应该由控方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所以,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全面取证原则,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也应该收集犯罪嫌疑人“确实不知道”的证据,最后综合评判。实践中,由于涉嫌帮助洗钱的共犯基本为行为人的亲属或好友,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或碍于情面,可能不自觉的陷入洗钱帮助行为中,其主观方面是否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程度,值得实践中关注。
“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
《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朱勇辉介绍,虚拟资产是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的新生事物,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一种数字化资产。虚拟资产虽然仅存在于网络空间,但由于其具备相对独立性和排他性,使得虚拟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现实中的财产,因此虚拟资产也具备普通商品的一般属性,包括交易价值。由于虚拟资产尤其是虚拟货币的定价机制、交易模式等方面的特殊性,特别是其便捷的国际流通性,使得虚拟货币的交易产生大额洗钱风险,尤其是国际间洗钱。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十个部委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根据这些规范性文件尤其是2021年“通知”,虚拟货币的发行、兑换、交易、投资等相关活动在我国均属非法,所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朱勇辉表示,《解释》明确了“虚拟资产”洗钱只是各种洗钱方式中的一种。当然,鉴于虚拟货币的各种特殊性,对其中的反洗钱工作确实增加了一定难度,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更大重视以及在实践中更多经验的积累。
明确情节严重标准
《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朱勇辉介绍,判定“情节严重”的洗钱数额从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上,回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此外,《解释》直接规定了“且具有”其他四类情节才构成情节严重,这个“且”字的规定突破了以往大多数司法解释“唯数额论”的单一标准,以“数额+情节”综合考察,有利于更全面、更客观的考察洗钱犯罪的严重程度。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在8月19日发布会上介绍,最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两高”将切实贯彻从严惩处洗钱犯罪的立法精神,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自洗钱”犯罪。加大罚金刑判处和执行力度,依法追缴洗钱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非法获利。同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确保取得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